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清单
> 权力清单
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财政局
承办机构
监察股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实施对象
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个人
处罚标准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时限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