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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实施主体
消防大队
承办机构
消防大队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8条
实施对象
自然人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办理时限
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