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黎县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3日 信息来源:人社局 字体:[大 中 小]
信息分类:其他 索引号:000383398/2022-08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区管理处: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昌黎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
一、补助对象
我县城乡居民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为其办理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后,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二、补助标准
根据我县上年度12月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三、办理程序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当月,为其办理停发手续,并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止领取,超过三个月未办理停发手续的,不得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并依法追究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冒领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多领部分,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中予以扣除。
四、执行时间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昌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黎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