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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卫生健康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8日  来源:县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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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实施依据省级主管部门实施层级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行政检查对医护人员执业行为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医师、护士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师、护士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医师、护士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医师、护士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十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六条,《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三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医疗机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行政检查对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单采血浆站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行政检查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行政检查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行政检查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及临床应用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十七条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医疗机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行政检查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医疗机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八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四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行政检查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医疗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行政检查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设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设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设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设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医疗机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检查对母婴保健工作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行政检查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医疗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行政检查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七十条
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行政检查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行政检查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公共场所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公共场所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行政检查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学校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行政检查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行政检查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行政检查对饮用水卫生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行政检查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行政检查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放射工作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放射工作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放射工作单位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行政检查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行政检查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托儿所、幼儿园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托儿所、幼儿园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检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84 号)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相关事项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25行政检查对《出生医学证明》等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发放管理检查《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冀卫规妇幼〔2019〕3号)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检查责任:对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管理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机构整改完成后,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机构整改
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26行政检查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省卫生健康委市级、县级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公安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用人单位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注:1.第一栏按顺序依次填列序号;2.第二栏填写行政检查;3.第三栏填列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如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4.第四栏填列承办行政权力事项的机关、单位及受委托的机构或组织等的名称,须填写规范性简称;5.第五栏原则上,以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三定”规定为部门行政权力设立依据。实施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名称、具体条款及内容;6.第六栏填列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或义务。根据行政权力行使过程划分权力运行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各环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义务(即责任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描述;7.责任事项依据,应当引用责任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所引用的法条应当准确、完整,并选取直接对应的内容,其他内容可使用省略号。一个责任事项需要引用多个法定依据的,按照法律法规的位阶从高到低顺序排列。法定依据需要同时引用同一部法律的多个条文的,按照条文序号排列。8.第八栏填列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应承担不良后果各种可能的情况,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列举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过失情形等;9.追责情形依据,应当引用追责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具体要求同“责任事项依据”);10.第十栏填列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上述各栏目具体填表标准详见《秦皇岛市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手册》。11.表中第七栏“责任事项依据”和第九栏“追责情形依据”是部门梳理、确定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的必要依据,也是审核小组审核、报审过程的必要环节,在最终向社会公布的权责清单中不作体现。12.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行政执法等机构权责事项与部门事项同步梳理,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纳入部门权责清单中填报并标注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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