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健全决策程序,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拖延,不作决策的。
第六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八条 责任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应负直接责任;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批准决策实施,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应负主要责任、领导责任。集体研究决策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
第十一条 责任人对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将涉嫌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的向检察机关移送。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昌黎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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