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各股室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局领办代办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各股室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应当在作出许可前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章 审核内容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局各股室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股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领办代办股进行审核。
第六条 局领办代办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提供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七条 各股室在行政许可事项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审核申请;
(二)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情况说明;
局领办代办股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各股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局领办代办股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承办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局领办代办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提出补正材料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局领办代办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各股室对局领办代办股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领办代办股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主管领导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局领办代办股审核后,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相关资料报县法制办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股室的承办人员、领办代办股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领办代办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昌黎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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