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对该建设项目做出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35-7800372
通讯地址:昌黎县工业园区、昌乐公路西侧昌黎县环境保护局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公告日期 |
昌黎县福旺食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80台鲜玉米剥皮机项目 |
昌环[2015]212号 |
2015年6月1日 |
2015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