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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系统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24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昌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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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系统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实施部门

备注

9

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令2005年第27

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3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22号)

省、市级(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序号

实施部门

备注

5

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环境保护厅

审批权在省

6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联合核发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201118日予以修改)

省环境保护厅

审批权在省

29

对环境保护部负责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

《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

省环境保护厅

审批权在省

39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省环境保护厅

审批权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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