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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环境保护关于对滨海国际底商饭店噪音扰民问题的情况反馈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06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昌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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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8日,接到环保厅转办的关于昌黎县滨海国际小区底商饭店噪音扰民问题的信访件(函件编号:2016888800547),接到该件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查,反映人称的盐焗烧烤、瓦罐香沸、古城包子等饭店位于昌黎县滨海国际小区4区5号、6号楼(临街)一、二层,大多数饭店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该两栋楼为商住楼,无专用集中烟道。经营者在南侧墙体上打有排气孔作为烟道。
二、查处情况
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秦皇岛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 "居民楼、商住楼内不得新建有油烟排放的饮食业项目;不再审批改变房屋用途和占道经营的饮食业项目" 、第十三条 "市、县(区)两级环保、工商、房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对未经以上相关部门审批,无证、无照占道经营的饮食摊点,由城管部门予以取缔。" 昌黎县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黎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印发了通知,要求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对上述餐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回访情况
2016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反映人进行了电话回访,已将办理结果告知反映人。
调查人员: 昌黎县环境保护局 于林辉 7800351
昌黎县环境保护局 康树伟 7800318
昌黎镇环保所 赵建波 2033820
昌黎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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