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山(内蒙古扎兰屯市人)、杨胜(秦皇岛市昌黎县朱各庄镇相公营村人):
地址: 昌黎县朱各庄镇相公营村东
实际经营者:曾庆山、杨胜
2016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曾庆山、杨胜在昌黎县朱各庄镇相公营村东擅自建设的木炭厂,非法生产,无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据。
曾庆山、杨胜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 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环罚告字〔2016〕2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环听告字〔2016〕21号)的形式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至2016年9月12日曾庆山、杨胜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七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曾庆山、杨胜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小写:101000)。
限你们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昌黎县环境保护局规财股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纳至昌黎县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们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核实,你单位原经营地址已关门停业,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昌黎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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