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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3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昌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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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芳粉丝作坊:
2016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昌黎县安山镇后所营村的张芳粉丝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反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昌环测委字[2016]第(020)号监测报告为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之规定。
我局拟对你单位下达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小写: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经核实,你单位原经营地址已关门停业,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昌黎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3
昌黎县环境保护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昌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昌环罚告字〔2016〕194号
当事人名称
或姓名
张芳粉丝作坊
送达地点
昌黎县安山镇后所营村
送达方式
收件人签名
(盖章)
及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送达机关盖章
2016年12月15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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