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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罚决字〔2022〕7号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4日  来源:靖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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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罚决字〔2022〕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卜凤臣

身份证号:住址:昌黎县靖安镇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5月7日对你本人焚烧秸秆、荒草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靖安镇张各庄村顶大公司东侧承包地有焚烧秸秆、荒草行为,点燃自家承包地内荒草,属于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现已将承包地内荒草以及焚烧痕迹清理干净。

本机关认为你本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规定。具体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已于2022年5月30日向你本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罚先告字〔2022〕7号,告知拟处罚事项数额,你本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本人主动承认错误、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

限你本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昌黎县财政局罚没专项账户,账号:100262042520010001,地址:邮政银行昌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41

靖安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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