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人社劳监罚决字〔2022〕第A001号
当事人名称:秦皇岛煜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庆银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镇205国道南侧
我机关于2022年4月29日对你(单位)在承包观沧海二期项目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昌人社劳监改通字〔2022〕第A003号)的行为。我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主要证据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通知书。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三)项及《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十四条)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局,账号:100147901453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昌黎县 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05
昌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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