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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党委 “三重一大”规定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6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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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 "三重一大" 规定,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应急管理局实际,现就 "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 "三重一大" 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应急管理局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 "三重一大" 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全县安全生产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2、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涉及干部职工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局管干部的推荐、调整和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以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2、局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

3、干部的考核、奖励、分配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本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2、固定资产购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

3、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及决算情况;

2、3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

3、其它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凡属 "三重一大" 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都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口头通知、文件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充分征求意见。集体决策前,要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事先征求纪检的意见。

(二)适当进行酝酿。集体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对于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不得提交会议讨论。较大范围选拔任用和调整干部要先定原则,根据原则确定人选。选拔任用和调整干部,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三)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党委会议的议题,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四)集体决策

1、保证参会人数。审议 "三重一大" 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形成会议记录。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

(五)执行决策

1、 "三重一大" 事项经局党委会议决策后,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委会议重新做出决策;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 "三重一大" 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有效性,应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领导要带头执行 "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委报告 "三重一大" 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局党委应督促局属各单位严格制定、执行 "三重一大" 制度,作为对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l、对于应当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的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2、对于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3、对于重大事项末做调查研究,盲目决策,造成损失或未向组织提供真实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4、虽经集体研究,但其决策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应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5、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未及时报告或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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