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不罚决字〔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8日  来源:靖安镇

字体:【  】 【打印】

靖不罚决字〔20222

名称:昌黎县大国金门业有限公司

地址:昌黎县靖安镇赵各庄村北

根据昌黎县水务局移交疑似违法取水线索,本机关于2022628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西南侧有一眼水井,出水井管直径约10cm。自20173月至20226月,使用院内1眼取水井取用地下水用于生活、消防,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收到我单位立即整改通知书后你单位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本机关按规定履行了立案审批程序。证据二: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调查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证据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取水情况。证据五:本机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取水许可擅自取水的事实,证明当事人取水时间和日均取水量。证据六:靖安镇人民政府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机关已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相关事项。证据七:水务局《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现已停产,日均取水量较小,违法时间较短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未造成严重的违法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安镇人民政府

2022714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