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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荒佃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30日  来源:荒佃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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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罚决[2022]002

XXX公司:

202275日,本机关接到昌黎县水务局的《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罚移送字[2022]07号)》,告知你单位《取水许可证》批准取水量1.48万立方米/年,有效期限自20211210日至2022129日,河北省取用水监控管理系统中显示你单位20221-6月取用水量已达1.9338万立方米,涉嫌存在超量取水的违法行为。

接到昌黎县水务局的《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罚移送字[2022]07号)》后,我镇执法人员于2022722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于2022722日询问、调查了XXX公司委托代理人XXX。经核实,你单位《取水许可证》批准取水量1.48万立方米/年,日均取水量40.54立方米,20221-6月取用水量1.9338万立方米,日均取水量106.83立方米,擅自扩大日取水量66.29立方米。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河北省取用水监控管理系统计量数据一份,证明XXX公司20221-6月份取水量;372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XXX公司存在取水井及现场情况;42022722日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XXX公司存在取水井及现场基本情况52022722日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水量超采行为及取水量。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在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于20227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昌黎县荒佃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荒罚告〔202200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明确表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存在超量取水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四条执行标准第一项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的" ,第二款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你单位超采主要是对用水量估计不准确及客流量逐年增加,原来申请的取水量无法满足经营需求导致,超采行为发生后,你单位及时控制取水量,积极申请办理增量,且积极配合调查,应予从轻处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

1、限于2022930日前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

2、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昌黎支行,账号100262042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35

昌黎县荒佃庄镇人民政府

202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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