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王XX
住址:秦皇岛市昌黎县靖安镇闫庄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3月27日对你本人焚烧秸秆、荒草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昌黎县靖安镇北新庄村自己承包地有焚烧秸秆、荒草行为,点燃自家承包地内荒草,属于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具体有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罚先告字[2023]1号,告知拟处罚事项数额,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主动承认错误,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昌黎县财政局罚没专项账户,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地址:工行昌黎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41
靖安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