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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1日  来源:县旅游文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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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文综罚字〔2023〕001号

当 事 人:昌黎县形象网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MA07NXDX1X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130322200047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北侧、华夏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X

(违法事实和证据)

1.编号为(昌)文综检(勘)字〔2023〕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五张。

3.昌黎县形象网吧法定代表人张X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昌黎县形象网吧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行为。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MA07NXDX1X;《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130322200047,证明昌黎县形象网吧法定代表人为张X。

5.法定代表人张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合法身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对于昌黎县形象网吧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首次,符合《昌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情形,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昌黎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22

昌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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