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龙姜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0322MA0EA75723;
根据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2023年7月24日对你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结果 ,本机关于2023 年 7 月 18 日对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2023年7月18日上午,我镇执法队人员在对龙姜液化气站检查时发现该站在2023年7月24日液化气冲奘记录上存在5罐气瓶共计75公斤液化气与7月17日县住建局交办我镇龙姜公司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经营性燃气的违法行为相符合。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经营性燃气的”之规定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据《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市容、市政、公用、园林、住建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该案属于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龙家店镇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40038号。
昌黎县龙家店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4 日



中国政府网
冀公网安备 130322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