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龙姜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0322MA0EA75723;
根据镇综合行政执法队2023年8月3日对你单位昌黎县龙姜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六级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防火间距不足)”问题案的检查结果,本机关于2023年8月 3日对你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防火间距不足)”问题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3年8月3日上午,我镇执法队人员在对龙姜液化气站检查时发现该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防火间距不足)”问题的违法行为相符合。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之规定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昌黎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十八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该案属于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龙家店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40038号。
昌黎县龙家店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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