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X,男,XX出生,汉族,现住XXX。
被申请人:昌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越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小虎 职务:昌黎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葛)行罚决字〔2023〕0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葛)行罚决字〔2023〕0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1日17时许,被处罚人韩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西沙河村村西李某家后门口时,以申请人未给其让路为由,将申请人驾驶的货车截停,韩某下车后不由分说,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并实施殴打,至申请人轻微伤。事情经过有全程视频为证。申请人认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其非法拦截申请人并具有辱骂、殴打情节,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应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故申请人依法提起复议,恳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昌公(葛)行罚决字(2023)0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昌公(葛)行罚决字(2023)0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人依法提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2年12月1日17时许,韩某驾驶面包车在西沙河村村西李付家后门口时以申请人驾车不给其让路为由将申请人驾驶的货车截停,韩某与在车上的申请人互相骂对方,后申请人下车后与韩某互相厮打,经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申请人的伤情为轻微伤。申请人与韩某为同村人,因开车发生纠纷且申请人为酒后驾驶(已另案处理),该案无寻衅滋事构成要件,故2023年1月17日昌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韩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葛)行罚决字〔2023〕004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罚得当,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日下午,韩某驾驶面包车从昌黎县城去西沙河村看望家人。16时54分50秒许途经刘李庄时与同向行驶的申请人申请人驾驶的车牌号为冀CA5K10的白色货车相遇。韩某尾随白色货车行驶意图超车,16时59分25秒完成超越并截停该车。韩某下车上前辱骂并质问申请人咋开的车,申请人随即与之互骂,互骂中申请人下了车俩人互相厮打。在本村村民过来拉架之后俩人仍不断纠缠直至17时12分30秒许韩某驾车离开。后经昌黎县人民医院鉴定,在打斗中申请人出现的伤情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实。
另据查明:申请人驾车属于酒后驾驶。已另案处罚(昌公(交)行罚决字(2023)0048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韩某是同村人,本应和睦相处,对于偶发矛盾纠纷应采取冷静、克制的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互殴,双方都有过错。(一)此案件申请人与韩某属于偶发矛盾纠纷(驾驶车辆尾随行驶四分多钟没有让与被让行)。申请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申请人酒驾车速较慢并以开放车载音乐听不到后车按喇叭为事后理由,在后车跟随长达四分多钟多次想通过时没有做出礼让行为。在对方生气导致粗鲁骂人并质问咋开的车的时候随即与对方展开对骂而没有进行合理解释。在冲突过程中也有手持器械主动上前可能导致冲突升级的表现。(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韩某不构成寻衅滋事。本机关对《昌黎县公安局关于李某不服昌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该案件无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的结论予以认可。韩某既不构成寻衅滋事,也不具有《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中的任何一种情形,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申请人车载行车记录仪拍摄的视频以及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韩某驾车截停申请人白色货车后率先辱骂对方并动手打人以及案发过程中致申请人轻微伤的事实清楚。昌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罚得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葛)行罚决字〔2023〕0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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