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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昌环罚告字〔2017〕18号}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18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昌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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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树波(昌黎县葛条港乡康官营村人):
2017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康树波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违反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昌环测委字[2017]第(003)号监测报告为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之规定。参照《昌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裁量标准(试行)》第36条: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违反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小写: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厂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厂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郭志勇 电 话: 0335-7800378
地 址:昌黎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 066600
昌黎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3日
昌黎县环境保护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昌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昌环罚告字〔2017〕18号
当事人名称
或姓名
康树波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签名
(盖章)
及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送达机关盖章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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