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昌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环听告字〔2016〕45号}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8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昌黎分局

字体:【  】 【打印】


昌黎县宏振粉丝厂:
2016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昌黎县安山镇西牛栏村的昌黎县宏振粉丝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反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昌环测委字[2016]第(017)号》监测报告为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之规定。参照《昌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裁量标准(试行)》第36条: "违法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小写: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厂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厂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郭志勇 电 话: 0335-7800378
地 址:昌黎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 066600
昌黎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8日
昌黎县环境保护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昌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昌环罚告字〔2016〕45号
当事人名称
或姓名
昌黎县宏振粉丝厂(张宏利)
送达地点
昌黎县安山镇西牛栏村
送达方式
收件人签名
(盖章)
及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送达机关盖章
2016 年10月28日
备 注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