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政罚决〔2023〕002号
当事人:昌黎县建昌缝纫机零件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2MA0A2DRG5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保栋,地址:昌黎县新集镇马踏店村。
根据 2023 年 9 月4 日对你单位的执法检查情况,本部门于 2023 年9 月 5日对你单位涉嫌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铣床车间其中一台机器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本部门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七条实施标准第1项的违法情节设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完毕。缴纳方式:前往新集镇人民政府财政所进行电子缴款(扫码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40040号
新集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