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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鹏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黎县鹏湖商贸文化广场项目昌黎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8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昌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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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环[2017]314号
昌黎鹏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所报《昌黎鹏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黎县鹏湖商贸文化广场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收悉。经研究,在落实《补充报告》中提出的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批复如下:
一、昌黎鹏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黎县鹏湖商贸文化广场项目位于昌黎县金海大街北侧、原一运公司和水产供销公司院内。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0年4月19日取得昌黎县环境保护局的批复(昌环审[2010]43号)。原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4栋住宅楼、1栋高层宾馆、1栋商住楼和1座超市。一期工程(超市1座、商住楼1座)已建成,现二期工程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取消高层宾馆建设,变更为2栋住宅楼(1号住宅楼已建成)、2栋商住楼。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用封闭式施工方法,合理安排工期,使用商品混凝土,夜间(夜22:00~晨6:00)禁止施工,因工艺需要确需夜间施工时,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周边居民,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建筑垃圾、弃土及时清运;
三、项目供暖方式不变;项目产生的生活废水、商业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其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昌黎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入市政管网至昌黎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项目噪声经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4类(金海大街侧)标准;
五、变更后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如下:COD:2.31t/a;氨氮:0.23t/a;NOx:0t/a;SO2:0t/a;
六、项目商业如餐饮、娱乐等污染型行业应另行办理环保手续;
七、其他环境管理严格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批复中要求及本次补充评价报告要求的措施落实;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项目投入试运营3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完成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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