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2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2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4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2)530号)
3、批准时间:
4、批准用途:批发零售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昌黎镇一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昌黎县昌黎镇一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2.0828公顷(其中耕地1.4654公顷、园地0.59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5公顷)。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210.0000万元/公顷(14.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437.388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昌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