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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验收企业办理排污许可需提交材料及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29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昌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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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3.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本省政策规定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
5.新验收企业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不再提交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
6.按要求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提交其验收材料及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到期前按照规定频次最后1次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比对监测报告及合格证书,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证明;
7.排污口规范化证明文件;
8.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原件;
9.新建排污单位应当自其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总量股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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