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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5日  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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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6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8条、第79条
《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食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实地检查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有下列行为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是否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是否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
城市雕塑和街景小品是否规范设置、内容健康、格调高雅,其造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外型完好、清洁和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未及时整修、清洁;户外广告是否出现破损、陈旧、污迹影响市容的,设置人未及时维修、清洗、更换或者拆除;是否有以下禁止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行为,(一)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绿地和河道护栏等公共设施,以及车站、码头、广场、公园和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张贴小广告(二)跨街巷悬挂或者在杆柱间凌空悬挂横幅、条幅或者设置过街门楣(三)在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市政公用设施箱体、管线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商业广告或者利用建(构)筑物阳台、门窗发布信息;(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行为;是否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牌匾标识的,其设置方式、字体、色彩、风格可以多样化,但未与建筑风格以及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并符合城市专项规划要求;是否养护、维修和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是否在施工场地设置明显标志和整洁、美观、安全的防围设施的或因施工损坏城市道路或者公共设施的,是否及时修复;
是否在城市道路以及路边公共场地上设置井(箱)盖、雨箅等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安全,出现损坏、丢失、移位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是否在城市道路上空和住宅楼、杆柱之间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的车辆,是否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停车场地地面铺装出现破损,其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及时维护修整的检查;占用公共场地是否停放长期闲置不用的车辆;是否擅自摆设摊点或者未按要求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是否超出门(窗)或者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经营;是否设置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场所或者从事影响市容的经营活动;是否擅自利用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经营活动;是否在室外从事烧烤经营活动或者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是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招揽生意;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区域以及指定的焚烧炉内焚烧祭祀用品;是否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是否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及时清除;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是否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是否吊挂、晾晒物品;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是否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是否加固或者拆除。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是否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是否及时撤除的检查;是否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是否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是否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是否及时撤除;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是否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是否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造成泄漏、遗撒;是否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是否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是否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没有封闭作业;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是否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停工场地是否及时整理,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是否采取防尘措施;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是否进行硬化;渣土是否及时清运,保持整洁;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是否保持清洁;工程竣工后是否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是否在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是否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是否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是否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非法收购药品。

《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三十八、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实地检查个人是否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二)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三)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五)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是否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是否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是否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是否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是否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是否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否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否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是否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检查;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是否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是否及时清运,是否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是否私自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是否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纸屑、烟头、瓜果皮核、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是否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是否在市区饲养宠物污染环境卫生;是否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是否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单位和个人是否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单位和个人是否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是否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1.对将建筑垃圾是否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2.对将危险废物是否混入建筑垃圾;是否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是否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施工单位是否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是否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是否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是否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单位和个人是否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是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是否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是否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是否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是否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是否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否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是否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是否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又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是否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是否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是否存在露天烧烤食品;是否存在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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