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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8日  来源:县旅游文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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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昌黎县科海网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794199305N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130322200051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民生街(电影院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梁XX

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三街

(违法事实和证据) 

1.编号为(昌)文综检(勘)字〔2023〕00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四张;

3.昌黎县科海网吧法定代表人梁XX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网管刘X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张X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4.当事人张X的微信付款记录一份;

5.张X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未成年人身份;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794199305N;《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130322200051,证明昌黎县科海网吧法定代表人为梁XX;

7.法定代表人梁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合法身份。

8.网管刘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科海网吧开具的证明文件一份,证明刘X的合法身份及职务。

(处罚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对于昌黎县科海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情形,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昌黎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40022



昌黎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41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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