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XX
被申请人:昌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越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郊)行罚决字〔2022〕09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昌公(郊)行罚决字〔2022〕09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依法认定申请人没有违法并依法赔偿申请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3.依法追究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责任。
申请人称:1.对拒不更换磁卡表的用户采取断水措施,并未经过村两委会议。
2.赵X等人并不是简单的对高铁柱家进行断水而是用大锤、撬棍等对申请人高XX家的自来水井进行暴力破坏并用水泥浇筑。遭到破坏的水表、水表井等两处设施系申请人花 900 元自费安装。
3.赵X、高XX、马XX、朱XX等人的证词证言口径统一,且与事实严重不符,涉嫌串供和做伪证。
4.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曹光明和蒋树斌是原办案人员,在同一事件中涉嫌程序违法和调查事实不清。申请人在口供中明确要求撤换办案人员,派出所不予理会,属程序违法
5.申请人家里并未拖欠水费且水表能够正常使用。
6.赵X等人提供的录音录像为截取片断不具有法律效力,证人证言也与事实严重不符,派出所居然采纳明显有悖常理,具有明显的偏祖性。
7.张XX在与赵X的拉扯过程中,手部、腿部、唇部等多部位被赵X打伤,当天就经过了法医鉴定,办案民警蒋树斌也和法医一起进行了现场拍照录像。但这些照片并未出现在案宗中,案宗只有赵X的受伤照片,这更加说明办案民警的偏祖行为。
8.张XX身上 5 处受伤,派出所都认定并非赵X故意为之,而赵X 1处受伤,就认定是高XX故意为之,也充分体现了办案民警的偏祖性。
9.“高XX见赵X见面前后挥撬棍将赵X头部打伤,而后赵X与高XX争抢撬棍”与事实不符,其时间顺序颠倒。在有现场录像的情况下,办案民警做出此等认定结果,简直是颠倒黑白,置国家法律于不顾。
10.法院判决再次审理后,办案民警只找了赵X提供的证人,并没有找申请人的证人,其办案程序涉嫌违规。
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恳请昌黎县政府依法撤销对申请人做出的昌公(郊)行罚决字〔2022〕09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申请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给予赔偿,并依法追究办案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
被申请人称:昌黎镇X村委会因自来水管理工作需要,经会议研究决定对自来水用户更换磁卡水表,对拒不更换磁卡表的用户采取断水措施,并决定将自来水交于李XX管理。因高XX家拒绝更换水表,2021年10月18日下午该村时任书记赵X带沈X、高XX等村委会工作人员及李XX、工人马XX来到高XX家水表井处,开始对高XX家采取断水措施,赵X砸开井盖后与马XX、沈X正围在井边用桶淘水,高XX回来发现后用水泥块砸向井边人员,马XX等人躲闪后未伤及人身,而后高XX上前抢夺赵X手中的撬棍,高XX妻子张XX也参与其中。高XX抢走撬棍并朝沈X、马XX走去,高XX母亲张XX在后面拽着撬棍另一头。在此过程中高XX一手抓着撬棍另一手拿淘水桶去打沈X,但被沈X躲过。高XX追问是谁砸开的井盖张XX告知是赵X。此时站在一旁的赵X上前欲对高XX进行阻拦高XX见赵X到面前后挥撬棍将赵X头部打伤。赵X被打后与高XX争抢撬棍,张XX又参与其中。后双方被在场人员劝止。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赵X对高XX、张XX及其家属没有实施故意伤害、殴打行为,张XX的损伤并非赵X故意伤害攻击所致。
以上事实有高XX陈述,赵X、张XX、沈X、马XX、高XX、张XX、张XX、高XX、李XX、朱XX、赵XX、张XX证人证言,赵X、张XX伤情法医鉴定书以及现场监控视频和手机录像予以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昌黎县公安局于 2022年12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赵X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郊)行罚决字〔2022〕09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昌黎镇吴庄村委会因自来水管理工作需要,决定对自来水用户更换磁卡水表,对拒不更换磁卡表的用户采取断水措施。因申请人家拒绝更换水表,2021年10月18日下午4时19分许,该村时任书记赵X带沈X、高XX等村委会工作人员及李XX、工人马XX来到高XX家水表井处,开始对高XX家采取断水措施,赵X砸开井盖后与马XX、沈X正围在井边用桶淘水。16时28分许,高XX赶到现场,先是用水泥块砸向井边的赵X三人,三人躲闪后未伤及人身,随后申请人上前抢夺赵X手中的撬棍,二人僵持过程中,张XX试图控制赵X胳膊,随后推了赵X一下,后赵X松开撬棍。高XX抢走撬棍并朝沈X、马XX走去,高XX母亲张XX在后面拽着撬棍另一头。在此过程中高XX一手抓着撬棍另一手拿淘水桶去打沈X,但被沈X躲过。高XX追问是谁砸开的井盖,张XX说是XX(赵X)刨的,申请人先说XX刨的?后环顾四周,寻找赵X,但没有看见,因为此时赵X正穿过人群走向申请人,申请人环顾时赵X被一名男子挡住。在申请人回身之际,赵X正好来到申请人面前,申请人挥撬棍将赵X头部打伤。赵X被打后与高XX争抢撬棍,张XX又参与其中,后双方被在场人员劝止,撬棍被高XX母亲拿走。经鉴定赵X的损伤为轻微伤。被申请人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以及现场监控视频,于2022年12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昌公(郊)行罚决字〔2022〕09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一是更换新型水表的事项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考虑到村务管理的实际,即便会议召开的程序存在违法之处,赵X等人的工作方式有不当之处,也不应当简单地认定为违法行为。二是申请人认定赵X等人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申请人赶到现场扔石块是对不法侵害的制止,但此时赵X等人已经停止了断水行为,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讲道理,报警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先是抢夺撬棍,后用油漆桶打沈X等人,最后用撬棍打伤赵X,有较强的主观恶意,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予以处罚。
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询问是谁破坏了井盖,得到其母亲的回答是“XX”刨的回答后,立即做出环顾四周的寻找动作,在看见赵X后,立即做出了举起撬棍的攻击动作,经过对现场监控的反复观看,申请人举起撬棍后有明显的主动发力的动作,绝非撬棍被抢夺后的被动发力。结合申请人作出的扔石块、拿铁桶砸人等一系列行为,能够认定申请人存在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在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后,被申请人对是否回避做了内部审批,但没有作出书面决定,只是口头告知申请人两名办案人员不回避,违反了法定程序。
四、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超出法定期限。由于疫情原因,我机关于2022年11月16日收到了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原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的判决,此时应当重新计算办案期限。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新的处罚决定,超出了办案期限。但鉴于办案期间正值疫情高峰,阳性人员自行居家隔离,影响了办案进度,属于程序瑕疵。
五、其他问题。关于申请人反映的赵X、高XX、马XX、朱XX等人的证词证言口径统一,且与事实严重不符,涉嫌串供和做伪证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暂缓拘留、未录制手纹、掌纹等必要信息的问题,审查案卷过程中未发现存在上述问题。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郊)行罚决字〔2022〕09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但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郊)行罚决字〔2022〕09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依法认定申请人没有违法并依法赔偿申请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是在赔偿程序中解决的问题,本案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拘留等情形,因此无法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依法追究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责任问题,审查中只发现办案人员存在未将回避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办案超期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不属于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的情形。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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