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XX。
被申请人:昌黎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 负责人:曹光明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郊)行罚决字〔2022〕096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郊)行罚决字〔2022〕096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在2022年10月26日上午,申请人夫妻被刘XX等人无故殴打致轻微伤一案中,城郊派出所有证不取,虚假证人证词,不采纳现场视频等证据的情况下,明显偏袒刘XX等人,玩弄职权,存在明显执法不作为,利用法律欺压百姓,强判无辜百姓有罪,是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认为:城郊派出所法人代表曹光明等人,在申请人夫妻被打一案中,不依法取证,枉法裁判。请复议机关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复议申请书时提供在场证人朱XX书面证词一份。
被申请人称:2022年10月26日10时许,申请人因琐事与刘XX在微信聊天内互相辱骂,后刘XX与刘XX一同驾车到X小区找申请人,申请人看见刘XX后用手搂着刘XX的胳膊将刘XX带至单元楼道口内电梯拐角处,在楼道内电梯拐角处刘XX用手抠申请人的脸部,接着申请人用手扇刘XX的眼部,跟随申请人进入楼道的刘XX在申请人身后用拳头怼申请人的头部,后申请人用拳头怼了一下刘XX的眼部,后经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XX与刘XX的伤情均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指认、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昌公(郊)行罚决字〔2022〕09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伍佰元整。
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昌公(郊)行罚决字〔2022〕09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罚得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6日10时许,申请人与刘XX因申请人怀疑刘XX打牌时耍手艺在微信聊天上引发争吵,互相辱骂,两人都没有理性克制自己的情绪,刘XX说要去找申请人,申请人给刘XX发了位置。当天上午10点09分许,刘XX乘车到了申请人家所在的X小区门口,一边骂一边快步走向申请人,两人近距离接触时,申请人用手搂着刘XX的胳膊一同进入到单元楼道内,随即申请人的妻子李XX和后面赶来的刘XX(刘XX姐姐)以及在场的四位邻居先后进入到楼道内,走在最前面的刘XX和最后进入楼道抱小孩的妇女时间前后不超过8秒钟。在楼道电梯拐角处,刘XX、刘XX和申请人以及李XX发生了肢体冲突,时间大约持续了一分钟左右。10点13分许田X(刘XX女儿)驾驶白色轿车赶到现场,薅着李XX的头发把李XX拖进楼道内,然后和刘XX一起把李XX摁倒在楼道后面拐角处。10点13分30秒许,田X冲出楼道从自己车上拿出一把刮雪铲打申请人,被旁人劝阻后用手打了申请人的脸,申请人躲避后,田X又踹了李XX两脚。10点17分30秒许,申请人背着双手挨了刘XX一巴掌。10点18分许申请人和李XX离开现场。10点26分许民警赶到现场,32分许民警在现场的情况下刘XX又用手打了申请人的脸。10点53分许刘XX刘XX田X驾车离开。视频监控录像显示,在楼道口以及楼口外,申请人一直被挨打,没有还手。
另据查明:城郊派出所民警于2022年12月16日19时许、12月18日19时许、12月18日19时03分许用电话分别询问了当时在场的11号楼501,102业主以及在场的朱XX(朱XX),打电话询问的时候录了像。视频录像中录入的语音显示,三人说没看到或者不了解谁打谁。申请人提交复议申请书时提交了证人朱XX证言证词一份。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3年3月29日14时许在昌黎县司法局211房间行政复议接待室对证人朱XX进行了询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说刘XX打麻将耍手艺被刘XX责问并在微信聊天上互相辱骂,进而引发面对面肢体冲突,还把本不相关的李XX、刘XX、田X三人牵扯进来,造成五人均轻微伤的人身伤害后果和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作为事件的引起人,虽然在面对面冲突后的大多数时间内被动挨打,没有还手,但是根据刘XX、刘XX案发现场出现的伤情以及二人对申请人打人的指认、有关证人证言来判断,申请人需要对刘XX刘XX的伤情负责,同时对整个事件的引发负一定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疫情期间通过打电话询问现场证人并录音符合法律要求,在其他在场人员称没看到或者不了解的前提下只对王XX,闫XX做了询问笔录并无不妥。因此不存在有证不取,虚假证人证词的情况。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对申请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罚得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郊)〔2022〕09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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