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昌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负责人:杨海江
委托代理人:张师博,女,昌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王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城)行罚决字〔2023〕057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3年7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城)行罚决字〔2023〕057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事情起因是在 2023年6月,X中学准备在申请人门前修建食堂,因修建食堂会遮挡申请人家的采光,申请人便没有同意,之后X中学找到第三人与申请人进行交涉,第三人出头强行压制申请人逼迫申请人让学校修建食堂,但申请人并未同意,后第三人便不停找茬。在6月8日因申请人的公公在昌黎县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与丈夫及婆婆前去探望,正好第三人也在那,双方遇见后第三人来到病房不停的缠着申请人及其丈夫说修建食堂的事情,申请人因害怕在病房里谈事会打扰到公公,便不愿意在病房里继续谈论此事想支开其丈夫,第三人见此便开始辱骂申请人,让申请人滚出去,申请人丈夫害怕双方发生争执,就将申请人拉去了一楼,申请人从一楼卫生间出来后,发现丈夫没在一楼,便上X病房去找,申请人刚推开病房门,便看见第三人在病房里,第三人见到申请人后直接开始辱骂并殴打申请人,将申请人连打带踹打倒在地,申请人为了自己人身安全,便开始进行阻挡防卫,故并不存在处罚决定书中所说的互殴厮打行为,后申请人被鉴定为轻微伤。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处罚过轻。第三人在公共场合殴打辱骂他人,其情节恶劣毫无悔改之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人故意殴打申请人造成申请人胸部、腹部、手臂、多处损伤,其造成如此严重后果,但被申请人以情节较轻仅对其罚款五百元明显处罚过轻。
被申请人称:2023年6月8日中午12时许,在昌黎县人民医院X病房,第三人因家庭琐事和申请人发生争吵,在病房楼道里,第三人和申请人相互厮打,而后二人被人拉开,申请人又再次返回病房,被其夫王XX拽走,期间王XX打了申请人一个嘴巴,申请人右手腕背侧可见3cmX2cm 范围青紫肿胀,左手腕背侧可见2cmX2cm范围青紫肿胀,经鉴定,申请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申请人根据监控录像、当事人和证人笔录、伤情鉴定等作出了相关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罚款伍佰元整。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前,严格履行案件汇报和审批制度,处罚决定书制作合法、合理、合规,处罚决定裁量规范得当。关于对第三人的处罚笔录中,第三人和王XX表示申请人进入病房后,病房里大吵大闹,影响病人休息,惹得第三人出手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属于过错在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裁量,故对第三人从轻处罚。
此外,监控视频中显示王XX、第三人均与申请人有接触,故无法确定此轻微伤到底是谁造成的。且该案件系家庭纠纷类矛盾引起,双方均是直系亲属王XX、第三人父亲病重,需要第三人照顾,申请人儿子是智障,矛盾发生后,申请人已离家不归,孩子需要王XX监护。综上,本着化解矛盾的初衷,对双方进行规劝、调解,并对第三人、王XX从轻处理,而后充分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状况,在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对其不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本案申请人系第三人嫂子,2023年6月8日中午12时许,在昌黎县人民医院X病房,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12时26分55秒许,申请人被其婆婆王XX拉到楼道,12时26分59秒王XX返回病房,12时27分08秒第三人冲出病房开始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继而双方发生厮打,12时27分39秒第三人又回到病房,冲突结束。12时28分32秒申请人回到病房后被其夫王XX拽走,期间王XX打了申请人一个嘴巴。申请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申请人根据监控录像、当事人和证人笔录、伤情鉴定等认定了案件事实,并以申请人和第三人为亲属关系、伤害后果系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为由对第三人从轻处罚,作出了昌公(城)行罚决字〔2023〕057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第三人罚款五百元。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和第三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第三人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进而引起双方互相厮打导致申请人受伤的事实比较清楚。因此本案审查的重点应该是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从轻处理是否合理,适用裁量是否准确。《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2021修订版)》第六十三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行为的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规定:“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危害后果较轻的”、“行为人的殴打、伤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亲友之间,还是被侵害人过错引起的殴打他人,均要求伤害后果较轻才能适用从轻条款。从现场监控可以看出,第三人比较强壮,申请人比较弱小,第三人对申请人连踹数脚,很难不造成比较严重的伤害,虽然事后王XX也对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被申请人提出的难以判定轻微伤是谁造成的说法也是难以成立的,即便申请人轻微伤的结果真的不是第三人造成,从其行为的激烈程度来看,也不能认为情节较轻。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叔嫂关系毋庸置疑,但申请人是否有先前过错行为难以认定,即便申请人有先前过错行为,也不能适用该从轻条款。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城)行罚决字〔2023〕0578号行政处罚决定,适用裁量错误。
道德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道德的底线。法律之所以在亲属之间发生争执的处理上不同于社会一般人,正是因为考虑了伦理和道德的因素。被申请人也正是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考虑情感和伦理因素,为了实质化解家庭矛盾,作出了从轻处理的决定。但实质化解矛盾的前提不是从轻处罚,而是让双方认识到亲情和家庭关系的可贵,意识到自身错误,也可以说是让有错误的一方在法律的震慑下作出道歉或赔偿,从而促成矛盾的化解。被申请人在未促成双方接触,没有互相谅解的情况下,仅仅从裁量适用上从轻处罚,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已很难判断出是谁先提起了X中学建房一事,但申请人和第三人在老人住院期间均未克制情绪,发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在法律和道德上均存在过错。第三人系申请人小叔子,即便发生争执,第三人在道德伦理上也应对申请人保持基本的尊重,在申请人被婆婆王XX劝出病房后,并未见申请人有辱骂或者其他口部或肢体动作,此时冲突本可以暂停或者停止,但第三人此时追出病房,直接导致了矛盾升级,因此,第三人应当对事件结果负主要责任,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城)行罚决字〔2023〕05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也是不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昌公(城)行罚决字〔2023〕057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