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X
被申请人:昌黎县住建局 法定代表人:田利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于2023年2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审查发现:针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已经做出了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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