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终止决定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7日  来源:县司法局

字体:【  】 【打印】

申 请 人:田XX

联系地址:昌黎县X乡X村

被申请人:昌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刘越 职 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昌黎县公安局作出的昌公(马)不决字〔2023〕009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7日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