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田XX
联系地址:昌黎县X乡X村
被申请人:昌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刘越 职 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昌黎县公安局作出的昌公(马)不决字〔2023〕009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7日
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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