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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26日  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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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陈**,身份证号:130322196002******,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根据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交本机关于2023 126 日对你(单位)在昌黎县黄金海岸一经环路北侧,建2栋3层砖混结构商业用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昌黎县黄金海岸一经环路北侧,建的2栋3层砖混结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共为1286平方米。2012年12月24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13030020120****号,用地面积3300平方米,用地性质:旅游度假用地。2012年12月25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昌国用(2012)第7**号,使用权面积3300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住宿餐饮用地。两证均为补办,容积率为0.37,有房屋图纸。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图纸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5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一般处罚的适用情形,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万零壹佰伍拾肆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地址:昌黎县碣阳大街西段93号),收款单位昌黎县财政局账号0404012509264001317,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40014号

昌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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