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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团林乡人民政府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30日  来源:团林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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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要求,按照乡委、乡政府总体部署,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乡委、乡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及相关文件精神,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为主线,突出抓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推进我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执法等一系列工作,促进全乡安全生产状况稳定。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许可、专项行动、宣传教育、培训考核、行政处罚和事故查处,全面提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和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一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以安全生产风险高、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梳理安全生产执法事项清单,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有效推动重点工作落地落实,通过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断深化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三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完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质量提升三年行动阶段性任务,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举措,形成全乡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检查安排

)检查单位数量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8家。单见附件1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检查内容

详见附件2

)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3

、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

1.执法检查任务的综合执法队应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年度监督检执法查计划。

2.监督执法检查任务的综合执法队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执法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实施

1.监督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执法检查活动。对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问题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当经法制审核后方可依法实施。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及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当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发现问题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复查,确保整改到位,坚决杜绝“一罚了之”,切实提高执法质量。

(三)归档

监督执法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公示

监督执法检查结果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双随机要求进行公示。公示网站为昌黎县人民政府网站以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网站(网址为http://xzzf.hbzwfw.gov.cn/admin/login)。

、保障措施

(一)严格依法行政。综合执法队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把法律法规作为开展监督执法检查的标准和依据,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达到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的目的。

(二)强化执法监督。综合执法队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度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于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均需经法制审核后方可实施。对因检查不认真、事实不清楚、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被变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要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检查重点。综合执法队要结合有关重点工作部署及季节特点、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全乡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责任保险作为执法必查项,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动全乡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要紧紧围绕服务疫情防控大局,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作为重点,寓执法于服务,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指导。针对受疫情冲击影响,一些企业在不具备现场安全条件、多岗位人员不到位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复工复产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坚决防止思想麻痹、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严格检查纪律。监督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并公示,主动接受检查对象及社会的监督。

附件:1. 2024年度监督执法检查企业名单

2.重点监督执法检查内容

3. 2024年度监督执法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附件1

2024年度监督执法检查企业名单

(共8家、处)

一、重点企业(8家、处)

1 .昌黎县东通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2.昌黎县泰兴冷冻厂

3.昌黎县鑫隆冷冻厂

4.秦皇岛富昌饲料有限公司

5.昌黎县龙萍包装有限公司

6.昌黎县嘉永冷冻厂

7.昌黎县团林乡牛官营一村冷冻厂

8.昌黎县颖利冷库

附件2

重点监督执法检查内容

(一)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许可;

2.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三违”现象;

4.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6.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7.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9.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作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

10.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安全评价;

11.是否按规定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相关安全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13.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4.是否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15.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16.是否存在“二合一”“多合一”或锁闭、封堵安全出口情况;

17.对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安排专人现场管理;

18.是否按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佩戴使用;

19.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20.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1.是否按规定发包、出租;

22.是否按照规定制修订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23.是否按规定投保安责险;

24.是否按规定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

25.是否按照规定推进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26.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技术服务或组织培训活动。

27. 处于建设阶段的相关项目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28.对属于停产、停建的项目或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处于停产、停建状态。

(二)重点执法检查内容:

1、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2、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3、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4、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5、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6、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正)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7、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8、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9.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

10.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1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1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

12、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13、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14、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附件3

2024年度监督执法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单位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备注

时间

企业名称

时间

企业名称

时间

企业名称

时间

企业名称

综合执法队

1月

牛官营一村

冷冻厂

4月

昌黎县嘉永

冷冻厂

7月

昌黎县

颖利冷库

10月

秦皇岛富昌饲料

有限公司


2月

昌黎县泰兴

冷冻厂

5月

昌黎县东通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8月

昌黎县龙萍包装有限公司

11月

昌黎县嘉永

冷冻厂


3月

昌黎县鑫隆

冷冻厂

6月

秦皇岛富昌饲料

有限公司

9月

昌黎县东通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12月

昌黎县

颖利冷库


合 计

3

3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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