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应急〔202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以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规范和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为抓手,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朱各庄镇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和检查内容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执法范围及频次
根据朱各庄镇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分工,属镇直接执法B类企业共有44家。因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抽查29家,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镇本年度制定执法检查计划企业数为12家,剩余32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不列具体名单。
(三)重点执法检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5、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7、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0、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4、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5、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6、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1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18、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9、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栋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3、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
25、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
26、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消除事故隐患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7、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8、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29、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30、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31、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32、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暂行规定》
33、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34、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35、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36、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37、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38、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
39、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4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
烟花爆竹类
41、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42、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43、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44、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45、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明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责任的有效举措。要提前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事项,不能以人员、装备、时间不足为由影响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维护行政执法工作的严肃性。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镇工作人员要深入分析全镇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难点。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规范监督执法的各个环节,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当、文书填写规范,持续提高工作质量。
(三)严格监督执法纪律
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朱各庄镇B类企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安排表
朱各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日
附件:
朱各庄镇B类企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安排表
时间 | 企业名称 |
1月 | 昌黎县起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2月 | 昌黎县亚豪塑编厂 |
3月 | 昌黎县铭泰塑编厂 |
4月 | 昌黎县朱各庄镇淑萍新型建材水泥制品厂 |
5月 | 秦皇岛民润建材有限公司 |
6月 | 昌黎县海文石灰制造有限公司 |
7月 | 秦皇岛众拓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 |
8月 | 昌黎县宝坤水泥制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9月 | 昌黎县朱各庄镇振利粉丝厂 |
10月 | 昌黎县朱各庄镇祖炳贵粉丝厂 |
11月 | 昌黎县朱各庄镇雨莹粉丝厂 |
12月 | 昌黎县朱各庄镇吃得好粉丝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