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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格式及说明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7日  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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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黎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经常居住地)、电话和邮编,并递交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编,并递交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公民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委托书中应注明受委托人的复议代理权限。

5、申请书一式三份,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申请人认为可以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一并递交给昌黎县司法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以收到上述全部材料之日起视为正式收到复议申请。(递交的所有材料要有一份申请人签字的证据材料目录)

6、行政复议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应分别由申请人、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字。

行政复议申请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昌黎县人民政府

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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