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做出了批复决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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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单位及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审批 部门 |
公示 日期 |
公示 截止 日期 |
环评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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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英澜家具有限公司生产装饰定制用品项目 |
昌黎县龙家店镇苏庄村东 |
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昌黎县环境保护局 |
2017.9.1 |
2017.9.14 |
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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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北英澜家具有限公司生产装饰定制用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昌环【2017】323号
河北英澜家具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英澜家具有限公司生产装饰定制用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河北英澜家具有限公司生产装饰定制用品项目位于昌黎县龙家店镇苏庄村东205国道南侧。项目总占地1500m2,构筑物利用原河北夏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原料房及办公服务用房1339m2。项目年产装饰用各种线形
二、项目建设中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在对现有车间改建及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施工噪声要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建筑垃圾、弃土及时清运;
(二)项目喷漆室采取微负压状态喷涂;喷涂废气经水幕净化系统+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外排废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中家具制造业标准要求后由
项目木工车间每台锯机配置一套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废气经车间排风系统无组织排放,厂界处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打磨废气采用水幕式净化系统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经18m高排气筒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粉尘于厂界处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于厂界处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3限值要求;
(三)漆雾处理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水量少且水质简单,用于厂区泼洒抑尘;
(四)项目噪声经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绿化吸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北厂界4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木材边角料、木屑粉统一收集后外售处理;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漆渣、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收集于暂存室桶装贮存,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六)项目设100m卫生防护距离;项目按要求分区做好防渗措施;加强事故风险防范,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指标为:SO2 0t/a,氮氧化物0t/a,COD 0t/a,氨氮0t/a;
(八)其他环境管理严格按报告书规定的措施落实。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项目建成按相关规定完成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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