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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7日  来源:县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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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缴费)发证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缴费)发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6、房屋测绘报告及房屋调查表;

7、标准地名证书或门牌号码使用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车库、车位、储藏室除外)每件550元。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记→(缴费)发证

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

(一窗受理)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交易双方及配偶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存量房买卖合同;

5、交易双方户口本;

6、税务机关所要求填写的相关资料;

7、交易双方结婚证或离婚证(能证明家庭婚姻状况的材料);

8、不同情形提交材料:

(1)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3)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

(4)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处分房产时,监护人为多个的,需要所有监护人共同申请,并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

房产交易不收费;相关税费按政策缴纳;登记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车库、车位、储藏室除外)每件55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1、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2、EMS流程(最多跑一次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自然人购买)

(一窗受理)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

3、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

4、买方户口簿;

5、税务机关所要求填写的相关资料;

6、买方结婚证或离婚证(能证明家庭婚姻状况的材料);

7、购房发票;

8、不同情形提交材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2)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

(3)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房产交易不收费;相关税费按政策缴纳;登记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车库、车位、储藏室除外)每件55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1、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2、EMS流程(最多跑一次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已购公有住房转移登记

(一窗受理)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交易双方及配偶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出售公有住房评估作价凭证;

5、售房许可证、售房明细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房产交易不收费;登记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车库、车位、储藏室除外)每件55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1、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2、EMS流程(最多跑一次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继承转移登记

(一窗受理)

继承+买卖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交易双方及配偶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可以提交继承材料(详见《不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或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及存量房买卖合同;

5、税务机关所要求填写的相关资料;

6、交易双方结婚证或离婚证(能证明家庭婚姻状况的材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房产交易不收费;相关税费按政策缴纳;登记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车库、车位、储藏室除外)每件55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1、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2、EMS流程(最多跑一次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继承+赠与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可以提交继承材料(详见《不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赠与材料或继承公证书、赠与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

5、税务机关所要求填写的相关资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房产交易不收费;相关税费按政策缴纳;登记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车库、车位、储藏室除外)每件55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1、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2、EMS流程(最多跑一次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继承(受遗赠)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可以提交继承(受遗赠)材料(详见《不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或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

5、税务机关所要求填写的相关资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房产交易不收费;相关税费按政策缴纳;登记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车库、车位、储藏室除外)每件55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1、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2、EMS流程(最多跑一次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赠与转移登记

(一窗受理)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赠与双方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合同;

5、税务机关所要求填写的相关资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房产交易不收费;相关税费按政策缴纳;登记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车库、车位、储藏室除外)每件55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1、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2、EMS流程(最多跑一次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依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转移登记

(一窗受理)

依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生效的法律文书;

5、税务机关所要求填写的相关资料;

6、申请人结婚证或离婚证(能证明家庭婚姻状况的材料);

7、申请人户口簿。

、收费标准及依据

房产交易不收费;相关税费按政策缴纳;登记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车库、车位、储藏室除外)每件55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1、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2、EMS流程(最多跑一次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依嘱托办理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5、税务机关所要求填写的相关资料;

6、申请人结婚证或离婚证(能证明家庭婚姻状况的材料);

7、申请人户口簿。

、收费标准及依据

房产交易不收费;相关税费按政策缴纳;登记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车库、车位、储藏室除外)每件55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1、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2、EMS流程(最多跑一次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析产

(一窗受理)

婚内析产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结婚证;

5、析产协议;

6、税务机关所要求填写的相关资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房产交易不收费;相关税费按政策缴纳;登记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1、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2、EMS流程(最多跑一次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离婚析产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5、析产协议;

6、税务机关所要求填写的相关资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房产交易不收费;相关税费按政策缴纳;登记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车库、车位、储藏室除外)每件55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1、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2、EMS流程(最多跑一次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拆迁安置住房转移登记

(一窗受理)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和补充协议;

5、税务机关所要求填写的相关资料;

6、买方结婚证或离婚证(能证明家庭婚姻状况的材料);

7、购房发票;

8、买方户口簿。

、收费标准及依据

房产交易不收费;相关税费按政策缴纳;登记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车库、车位、储藏室除外)每件55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1、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2、EMS流程(最多跑一次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商品房买卖转移+抵押登记

(一窗受理)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卖方、抵押权人、购房人及配偶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

5、主债权合同;

6、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

7、买方户口本;

8、买方结婚证或离婚证(能证明家庭婚姻状况的材料);

9、不同情形提交材料:

(1)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3)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

(4)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处分房产时,监护人为多个的,需要所有监护人共同申请,并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书。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房产交易不收费;相关税费按政策缴纳;登记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住宅类每件160元,非住宅类(车库、车位、储藏室除外)每件110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记→发证

存量房买卖转移+抵押登记

(一窗受理)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交易双方及配偶身份证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存量房买卖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

7、交易双方户口本;

8、交易双方结婚证或离婚证(能证明家庭婚姻状况的材料);

9、不同情形提交材料:

(1)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3)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

(4)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处分房产时,监护人为多个的,需要所有监护人共同申请,并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

房产交易不收费;相关税费按政策缴纳;登记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住宅类每件160元,非住宅类(车库、车位、储藏室除外)每件110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记→发证

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按照不同情形提交:

(1)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2)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3)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4)境内自然人身份信息变更应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材料;

(5)房屋坐落变更材料由部门核查或告知承诺。

(6)改建、扩建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及竣工验收证明;房屋规划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用途变更批准材料;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8)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税〔2019〕45号,不收费。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证。

更正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税〔2019〕45号,不收费。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证。

补证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遗失声明(满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不动产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按照不同情形提交:

(1)因拆迁灭失的,提交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产权调换协议;

(2)因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书;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收取登记费。

四、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需要现场勘查的,应实地查看)→审核→登记。

预告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产买卖合同。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收取登记费。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证。

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交材料

1、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仅查验不留存);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证。

温馨提示

1、身份证明包括包括: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提供身份证或军官证等有效证件;申请人为单位时,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2、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核对原件(含电子证照);其他材料均应提交原件。

3、自然人作为抵押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4、抵押单位产房屋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5、单位委托代理的,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6、申请人提交《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的,可不再提交《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抵押反担保、委托贷款、在建建筑物抵押、个人之间借款抵押等特殊情形除外)

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交材料

1、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仅查验不留存)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证。

温馨提示

1、身份证明包括包括: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提供身份证或军官证等有效证件;申请人为单位时,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2、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核对原件(含电子证照);其他材料均应提交原件。

3、自然人作为抵押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4、单位委托代理的,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交材料

1、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仅查验不留存)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可不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如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财税〔2019〕45号,不收费。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证。

温馨提示

1、身份证明包括包括: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提供身份证或军官证等有效证件;申请人为单位时,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2、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核对原件(含电子证照);其他材料均应提交原件。

3、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4、单位委托代理的,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交材料

1、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仅查验不留存);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6、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收费。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缴费)发证;

温馨提示

1、身份证明包括包括: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提供身份证或军官证等有效证件;申请人为单位时,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2、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核对原件(含电子证照);其他材料均应提交原件。

3、自然人作为抵押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4、抵押单位产房屋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5、单位委托代理的,单位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交材料

1、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仅查验不留存);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7、在建建筑物已完工部分的测绘成果报告;

8、规划总平面图;

9、标准地名证书或门牌号码使用证;

10、房屋坐落说明;

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市国土资规〔2018〕1号第34条)。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缴费)发证。

温馨提示

1、身份证明包括包括: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提供身份证或军官证等有效证件;申请人为单位时,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2、单位委托代理的,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核对原件(含电子证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准地名证书或门牌号码使用证均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其他材料均应提交原件。

  4、尚未办理标准地名证书或门牌号码使用证的可不提供。

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交材料

1、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收费。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

温馨提示

1、身份证明包括包括: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提供身份证或军官证等有效证件;申请人为单位时,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2、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含电子证照);其他材料均应提交原件。

3、自然人作为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自然人作为抵押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委托双方的身份证明。

4、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查封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收取登记费。

四、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五、办理流程

嘱托→接受嘱托→审核→登簿。

温馨提示

1、嘱托文件应当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送达人应签署姓名。

2、嘱托文件所述查封事项应当清晰,并注明被查封的不动产的坐落、权利人名称及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号等。

3、委托送达的,委托送达函应加盖委托机关公章,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机关等。

异议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与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类每件40元,非住宅类每件275元。

四、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审核→登簿→发证。

温馨提示

1、利害关系材料应能够证实申请人与被异议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

2、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3、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不能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

4、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权利人或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在知悉该不动产存在异议登记后申请继续办理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核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分类面积调查表以及不动产测量报告;

5、村(居)民代表大会记录及会议决议。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收费。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核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包括:

(1)农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主体的材料;

(2)土地坐落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分类面积调查表以及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①属部分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土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③其他面积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2016】2559号,不收费。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核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三、收费依据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收费。

四、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

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一)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核原件);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以及不动产测量报告。

(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核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以及不动产测量报告;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

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核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

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核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以及不动产测量报告;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以及不动产测量报告。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税〔2019〕45号,不收费。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

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核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收费。

四、承诺时限

即时办理(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核对原件);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以及不动产测量报告。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以及不动产测量报告。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证。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包括:

(1)依法继承的,提交继承的材料;

(2)分家析产的,提交分家析产协议。同时,还应提交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证。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变更登记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以及不动产测量报告。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税〔2019〕45号,不收费。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注销登记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收费。

四、承诺时限

即时办理(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权利人查询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权利人身份证明,权利人名称发生变更的,还需提交变更证明等资料;

3、委托他人查询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委托律师查询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收取费用。

、法定时限

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3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出具(告知)查询结果。

●利害关系人查询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

3、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包括: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相应的合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4、委托查询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委托律师查询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收取费用。

、法定时限

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3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出具(告知)查询结果。

●公检法查询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提交材料

1、所在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

2、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收取费用。

、法定时限

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3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出具(告知)查询结果。

涉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一次办”

(一窗受理)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1、不动产坐落于昌黎县。

2、企业全款购买新建非住宅的。

三、办理条件

1、涉企不动产登记的登记原因文件需齐全、有效;

2、申请转移的新建非住宅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一致;

3、新建非住宅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需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4、申请新建非住宅转移的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需一致。

四、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

2、交易双方营业执照;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买卖合同;

5、购房全额发票。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相关税费按政策缴纳;登记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非住宅类(车库、车位、储藏室除外)每件55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六、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七、办理流程

1、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记→发证。

2、EMS流程(最多跑一次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

“一件事一次办”

(一窗受理)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1、不动产坐落于昌黎县。

2、个人全款买卖二手房(不含抵押)及水电气联动过户的办理情形

三、办理条件

1、二手房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需齐全、有效;

2、申请转移的二手房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一致;

3、二手房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二手房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需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5、二手房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的,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6、申请二手房转移的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需一致;

7、申请转移的二手房涉及的水、电、气需无欠费、无争议;

8、设有抵押权、处于出租状态的二手房,暂不列入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一件事、一次办”范围。

四、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存量房买卖合同;

5、交易双方户口本;

6、税务机关所要求填写的相关资料(在咨询台领取填写存量房纳税申报审核表、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7、交易双方结婚证或离婚证(能证明家庭婚姻状况的材料);

8、不同情形提交材料:

(1)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3)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

(4)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处分房产时,监护人为多个的,需要所有监护人共同申请,并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书。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房产交易不收费;相关税费按政策缴纳;登记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车库、车位、储藏室除外)每件55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六、办理流程

1、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记→发证。

2、EMS流程(最多跑一次流程):

申请→受理→缴税(费)→审核→登簿→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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