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某,身份证号码:130322xxxxxxxx3017,地址:昌黎县新集镇裴各庄一村。
根据2024年2月18日对挖沙现场的执法检查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对你涉嫌无证采砂违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无证采砂。本机关认为你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陈某《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等证据证明。你于2024年2月1日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现依据参照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46款第一条规定,较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的二倍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贰拾肆元整。
限你本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完毕。缴纳方式:前往新集镇人民政府财政所进行电子缴款(扫码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40040号
昌黎县新集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