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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保留证明事项目录中涉及退役军人事项的清单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5日  来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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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

名称

事项

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

部门

出具

部门

备注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1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证明

死亡抚恤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九条、第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2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在办理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认定时,用以证明该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条件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号)

2.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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