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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资环罚字〔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30日  来源:新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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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某(身份证号:130322XXXXXXXXXX3015)

住 址:昌黎县新集镇小营村

经调查,你于2018年11月擅自在新集镇裴各庄一村、施家坨西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水池。昌黎县新集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8日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水池已建成,违法占用土地面积9.25亩,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2093.21平方米。经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你所占用的土地类别为旱地,符合昌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权属地类认定证明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定证明等。

本镇认为,你未经批准擅自在新集镇裴各庄一村、施家坨西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水池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该案不具备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我镇于2024年4月2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资环告字〔2024〕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资环听告字〔2024〕1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25亩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贰佰捌拾捌圆捌角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9.25亩土地;移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到中国银行昌黎支行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集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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