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登录 | 注册 我的信箱咨询建议县长信箱 | 退出登录 手机版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6日 来源:县林业中心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