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昌黎县农业农村局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将原县渔业服务站承担的渔业执法职责划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整后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兽医兽药、动物卫生监督、畜禽屠宰、饲料、种子种苗、种畜禽、植物检疫、肥料、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含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及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二)负责管辖区域内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环境、渔业船舶(包括检验)、渔港、渔业航标、渔业生产秩序、渔业船员、渔业苗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及渔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三)负责调查处理管辖区域内渔事纠纷,配合调查处理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参与海上抢险救助; 负责渔业船舶噪声治理工作。
(四) 负责编制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农业综合执法标准,统筹、协调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承担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宣传和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五)负责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公示等执法制度要求,建设专业化、规范化执法队伍。
(六)负责涉农信用体系建设,受理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并依法处理。
(七)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县级承担的农业执法职责,完成县农业农村局和上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5个内设机构,机构规格副股级。
(一)办公室。负责大队日常运转、综合协调职责,承担文电、会务、档案、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执法大队财务、资产、执法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工作计划制定、信息收发、工作总结和有关重要会议资料起草工作,拟定执法大队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受理农业违法举报,承担行政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负责执法人员培训、执法宣传、案卷管理、内部执法监督等工作。
(二)执法一中队。负责种子种苗、植物检疫、肥料、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关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执法二中队。负责兽医、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畜产品(包括生鲜乳)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关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执法三中队。负责畜禽屠宰、动物卫生监督、种畜禽等方面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五)执法四中队。负责管辖区域内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环境、渔业船舶(包括检验)、渔港、渔业航标、渔业生产秩序、渔业船员、渔业苗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产品质量及渔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方面有关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渔业船舶噪声治理工作;负责调处渔事纠纷,配合调查处理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参与海上抢险救助工作。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兽药管理条例》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四、执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五、救济渠道
1.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
2.要求听证权利
3.申请行政复议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昌黎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