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利用文书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利用文书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对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等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利用文书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对执行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条 各股室队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安排专人负责对音像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全过程记录材料保存归档。
第二章行政许可记录规则
第四条 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按需求进行文字记录、录音录像记录: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不属于本机关受理事项的,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对于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 需要对申请事项进行现场核查、询问当事人的,应当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采取文字记录、录音录像记录,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进行记录;对需要组织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听证会、座谈会应制作书面记录、会议纪要,同时进行录音录像记录。
第六条 行政许可证件的送达一般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对于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并主要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回执,作为送达凭证。
第三章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第七条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件基本情况及立案理由。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审查)笔录(记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五)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在采取现场踏勘、调查询问、举行听证程序中,应进行录音录像,不适宜录音录像的除外。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在集体讨论程序中,应制作讨论书面记录或会议纪要,同时进行录音记录。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需要依法采取停业、责令改正等措施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进行记录,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一般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对于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并主要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回执,作为送达凭证。对于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四章行政检查记录规则
第十五条 在行政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记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对现场检查的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场具体情况、检查结果进行文字记录。并由被检查对象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同时进行录音录像记录,不适宜录音录像记录的除外。
第五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各股室队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交由本股室队管理人员进行储存归档。
第十七条 各股室队音像设备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管理、维护;要做好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
第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本局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股室队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