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责令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收入三种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决策。
第三条 凡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收入的行政决策,在提交研究决定前应当经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法规股具体负责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股室队应积极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承办股室队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法规股参加。
第六条 决策承办股室队呈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应根据具体方案提供相应材料:
1.决策方案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3.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4.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5.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6.其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审议前,决策承办股室队应当将该决策方案和相关材料送交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法规股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本机关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2.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正确;
3.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6.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7.执法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法规股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1.书面审查;
2.报局领导同意,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3.报局领导同意,邀请县法制办、法院等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法规股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决策承办股室队办理,决策承办股室队应当积极配合完成。
决策承办股室队对法规股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一条 法规股应当自接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填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对案件办理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