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新集镇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全乡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五)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并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救济方式。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承办机构的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结合工作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许可对象、许可项目、许可时间、许可决定、救济途径等;
(二)行政处罚。处罚主体、被处罚主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救济途径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五)行政给付。行政给付对象、给付依据、给付方式、给付时间、给付事项、给付内容;
(六)行政奖励。行政奖励对象、奖励依据、奖励方式、奖励时间、奖励事项、奖励内容。
(七)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对象、裁决依据、裁决方式、裁决时间、裁决事项、裁决内容。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九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每年7月15日和1月5日前向县政府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予以公示。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二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不断拓展公示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事前和事中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具体公示公开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利用昌黎县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微信、微博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部门文件。通过规范性文件、信息简报、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通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通过服务窗口和办事大厅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权限、程序等事前公示内容,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示的内容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由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书文本式样、投诉渠道、收费标准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主管领导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事后公示程序
第十七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八条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信息形成7个工作日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审签后予以公示。
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随机抽查的,对抽查结果正常的检查对象,综合行政执法队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经主管领导审签后予以公开;对抽查有问题的检查对象,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示公开应遵守以下期限规定:
(一)事前公示内容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长期公开。
(二)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
(三) 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2年。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反馈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自行及时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 经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新集镇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