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保证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昌黎县应急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一)不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
(二)不允许或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或陈述申辩后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的;
(三)直接或间接向行政相对人索要财物的;
(四)不依法执法或不依法定程序执法的;
(五)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等途径进行投诉与举报。来信地址:昌黎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2039936。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由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按照《信访工作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统一受理后,会同有关科(室)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应当依据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处理结果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及时向行政相对人进行反馈。
第六条 对调查属实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七条 对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给行政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对调查核实的不文明执法现象,应当要求被调查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解释清楚,并就不文明行为向行政相对人赔礼道歉。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