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所属领域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安全生产  |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 第九十四条)  | 乡镇、街道  |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 乡镇、街道  | |
3  |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 乡镇、街道  | |
4  | 对 "二合一" 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 乡镇、街道  | |
5  |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 乡镇、街道  | |
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正)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乡镇、街道  | |
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乡镇、街道  | |
8  | 安全生产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 乡镇、街道  | 
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四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  | 乡镇、街道  | |
10  |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 乡镇、街道  | |
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  | 乡镇、街道  | |
12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乡镇、街道  | |
13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乡镇、街道  | |
14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乡镇、街道  | 
团林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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